晨報訊(記者 羅德宏)近年來備受關注的知識產權案之一 ——(美國)戴爾有限公司(DELL INC.)狀告北京市海淀區戴爾培訓學校侵權一案終審宣判。記者昨天了解到,市高院判決駁回戴爾公司上訴,稱戴爾學校依法享有其名稱權,有權在經營活動中正常使用校名以及校名中的“戴爾”字號。
市高院認為,戴爾公司在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申請DELL電腦類商標和DELL風格體電腦類商標時,戴爾公司的中文譯名分別為“笛爾電腦公司”和“德爾電腦公司”,且其大部分廣告宣傳中未對“戴爾”字樣進行商標標識性宣傳,因此關于“戴爾”注冊商標應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主張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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