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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發《陜西省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辦法》的通知

          省屬各高等學校:

          為了貫徹落實《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通知》(教財廳〔2016〕6號)《財政部、教育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于進一步落實高等教育學生資助政策的通知》(財科教〔2017〕21號)和《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陜政發〔2007〕26號)有關精神,認真做好我省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切實保證國家各項資助政策和措施落到實處,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制定了《陜西省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辦法》,已公開征求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陜西省教育廳

          陜西省財政廳

          2017年8月18日

          附件:

          陜西省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通知》(教財廳〔2016〕6號)和《財政部、教育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于進一步落實高等教育學生資助政策的通知》(財科教〔2017〕21號),認真做好陜西省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我省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公辦和民辦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獨立學院以及承擔高職學歷教育的成人高校計劃內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在校學生中,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第三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應依據學生家庭經濟狀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確定合理標準。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采取民主評議和學校評定相結合的辦法。

          第二章 認定機構與職能

          第四條高等學校要建立健全四級資助認定工作機制。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并監督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

          第五條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審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

          第六條院(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的院(系)領導為組長、院(系)學生輔導員、學生工作辦公室主任等擔任成員的認定工作組,負責本院(系)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

          第七條以年級(專業或班級)為單位,成立以學生輔導員任組長,班主任、學生代表擔任成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評議小組,負責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根據年級(專業或班級)人數合理配置,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級(專業)總人數的10%(或班級總人數的30%)。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應在本年級(專業或班級)范圍內公示。

          第八條學校院(系)資助工作負責人、學生輔導員(班主任)是認定工作的主要責任主體,應明確崗位職責,建立問責機制。

          第三章 認定范圍與條件

          第九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分為家庭經濟一般困難學生和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

          第十條學生本人或學校能夠證明學生難以支付學習費用、學生基本生活費用低于學校所在地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與學校學生日常平均消費水平,且有下列情況之一,可認定為家庭經濟一般困難學生。

          (一)父母一方或雙方下崗(失業)的;

          (二)家庭成員中有兩個以上正接受非義務教育的;

          (三)家庭成員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額醫療費用的;

          (四)家庭因突發性變故造成人身及財產重大損失的;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災害的;

          (六)父母離異導致家庭經濟收入明顯下降的;

          (七)其它情況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

          第十一條家庭經濟一般困難學生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

          (一)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二)農村低保家庭學生;

          (三)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

          (四)孤殘學生;

          (五)烈士子女;

          (六)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的學生;

          (七)其它無經濟來源支持正常學習的學生。

          第十二條學生或學校能夠證明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不能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各高校可根據當地經濟水平參考執行:

          (一)家庭投資辦企業、擁有豪華樓房、小汽車的;

          (二)經常消費高檔通訊工具、高檔電腦(特殊專業除外)、高檔娛樂電器、高檔時裝或高檔化妝品等奢侈品或有其它奢侈消費行為的;

          (三)節假日經常外出旅游、消費超過當地家庭平均收入水平的;

          (四)在校外租房或經常出入營業性網吧的;

          (五)平時消費水平明顯高出周圍同學平均生活水平的。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三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高等學校應制定嚴格的認定工作程序。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院(系)認定工作組、年級(專業或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認真、負責地共同完成認定工作。

          第十四條高等學校應全面、認真部署每學年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學校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應同時寄送《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附件1)《高等學校建檔立卡貧困戶子女情況證明表》(附件2)。學校在每學年結束之前,向在校學生發送《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高等學校建檔立卡貧困戶子女情況證明表》《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附件3)。

          第十五條新生及未被所在學校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在校學生,不是建檔立卡家庭學生的,要如實填寫《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并持該表到家庭所在地的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加蓋公章;是建檔立卡家庭學生的,如無法在“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業務管理子系統”查驗信息,要如實填寫《高等學校建檔立卡貧困戶子女情況證明表》,并持該表到生源地所在縣(區)扶貧部門簽字蓋章。已被所在學校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非建檔立卡家庭學生,再次申請認定時,如家庭經濟狀況無顯著變化,只提交《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第十六條每學年開學時,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布置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年級(專業或班級)認定評議小組組織學生填寫《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并負責收集《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和《高等學校建檔立卡貧困戶子女情況證明表》。

          第十七條年級(專業或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根據學生提交的《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高等學校建檔立卡貧困戶子女情況證明表》《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業務管理子系統”查驗結果,按照本辦法與高等學校具體實施細則,結合學生日常消費行為以及影響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情況,進行評議,初步確定本年級(專業或班級)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且無異議后,報院(系)認定工作組進行審核。評議學生家庭經濟狀況時,不能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第十八條院(系)認定工作組要認真審核年級(專業或班級)認定評議小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如有異議,應在征得年級(專業或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意見后予以更正。

          第十九條院(系)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后,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再次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如師生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認定工作組提出質疑。認定工作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對院(系)認定工作組的答復仍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請復議。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在接到復議提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情況屬實,應做出調整。在公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受助情況的內容時,不能涉及學生個人及家庭的隱私。

          第二十條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匯總各院(系)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的《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高等學校建檔立卡貧困戶子女情況證明表》《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業務管理子系統”查驗結果,并進行復核。復核通過后,將最終結果通知院(系)認定工作組,并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最終審定。院(系)認定工作組根據最終審定結果按照省教育廳相關文件要求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庫。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院(系)認定工作組接受對認定工作的投訴,并認真核實情況,及時回復處理意見。學校和院(系)每學年應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學校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并在其檔案中記載不誠信記錄。

          第二十二條高等學校應采用大數據分析、個別訪談等方式,及時發現那些家庭經濟困難但未受助、家庭經濟不困難卻受助的學生,及時糾正認定結果存在的偏差。同時鼓勵家庭經濟狀況好轉的學生本人自愿申請退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庫。

          第二十三條高等學校應加強學生資助政策宣傳工作,同時,要提高資助政策及執行情況的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要進一步做到“四公開”:所有資助項目要公開,所有申請條件要公開,所有評審過程要公開,所有資助結果要公開。

          第二十四條高等學校應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教育引導學生如實提供家庭經濟困難情況,既不應隱而不報,更不能夸大虛報,并隨時告知學校家庭經濟狀況顯著變化情況。

          第二十五條高等學校應引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積極受助,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榮辱觀,正確面對眼前存在的困難,引導他們積極主動地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高等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根據本辦法,結合本校學生生源結構、學校所在城市物價水平、高校收費水平、學生家庭經濟能力及學生日常平均消費水平等因素,確定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17年8月18日起施行,2022年8月17日自行廢止。陜西省教育廳、陜西省財政廳2007年制訂的《陜西省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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