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爾培訓學校不構成侵權 但因使用DELL標識需賠20萬
本報訊 (記者 張靈) 因戴爾培訓學校使用“戴爾”、“DELL”等詞語,美國戴爾公司將其告上法庭。近日,這個歷時近兩年的官司獲得終審宣判,市高院駁回戴爾公司上訴,稱戴爾學校依法享有其名稱權。但同時,戴爾學校需停止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含有“DELL”字樣的標識。
海淀區戴爾培訓學校創建于1999年。自2001年5月起,該校正式注冊使用“戴爾國際英語”品牌,并逐步發展成為國內影響范圍較大的一所英語學校。美國戴爾公司于2003年搶先注冊了“DELL”教育類商標后,對戴爾學校提起訴訟,稱其使用的“DELL”及“戴爾”的字樣有侵權行為。因為原被告雙方都是各自行業內的“巨頭”,這場侵權糾紛也被稱為近年最大的知識產權案之一。
市高院認為,戴爾公司在向國家工商局商標局申請“DELL”電腦類商標時,戴爾公司的中文譯名分別為“笛爾電腦公司”和“德爾電腦公司”,且其大部分廣告宣傳中未對“戴爾”字樣進行商標標識性宣傳,因此,“戴爾”注冊商標應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主張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同時,戴爾學校對“戴爾”字樣依法享有名稱權,有權在經營活動中正常使用校名中的“戴爾”字號,且戴爾學校與戴爾公司的主營業務不同,通過戴爾公司、戴爾學校各自的長期經營,相關消費者不會對二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引起誤認。戴爾學校在培訓場所、公共媒體等有關教育培訓服務范圍內使用“戴爾”字樣,均不侵犯戴爾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由于戴爾公司在2003年搶先注冊了教育類“DELL”商標,因此,市高院宣判,戴爾學校需停止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包含有“DELL”字樣的標識、廣告、教學材料,并賠償原告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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