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享華
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下稱“西門子”)2005年開始為應屆畢業生量身定做的數期培訓生項目“Sales 100”,全國各地數以百計的畢業生已進入該項目。
由于該項目要求培訓生在兩年培訓后,必須為西門子工作三年,否則最多要賠償30萬元“培訓費”,于是在2007年該項目引起極大爭議。不少培訓生認為該項目名為“培訓”實為“工作”,干活一樣不少,拿錢一樣不多,兩年后,便拒絕為西門子再服務三年。于是,西門子在上海、北京等地提起數起仲裁和訴訟,要求“前員工”賠償二三十萬元不等。
昨天,《第一財經日報》獲悉,西門子因此訴“前員工”索賠30萬元的案件,上海浦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稱“仲裁委”)裁定西門子敗訴。
該案中,被訴人彭嘉(化名)2005年7月6日與北京外企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簽約,為期兩年,外派到西門子北京和上海的分公司;同年7月11日,也與西門子簽訂培訓協議。今年6月30日,彭嘉與派遣公司勞動關系終止后,不愿意再與西門子簽訂勞動合同。西門子于8月19日發出退工單和勞動手冊,并于8月20日發出通知,要求彭嘉支付違約金30余萬元。9月6日,西門子申請仲裁委仲裁。
仲裁委認為,由于彭嘉是勞務派遣用工,用人單位不是西門子,所以它不符合《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可以設立違約金的資格,對其的請求不予支持。彭嘉的代理律師張孟奇表示:“仲裁委的裁定理由不是我們所主張的,但他們的理由也成立,但是回避了矛盾。”她認為該案的焦點在于兩年時間是培訓期還是工作期,以及30萬元的賠償是否可以包含辦公室租金、日常辦公易耗品費用、辦公設備折舊費等。此前,中國勞動法學會副會長董保華教授也認為把這幾項費用計入培訓成本中有不妥之處。
記者聯系西門子公關部門,其一位負責人稱還沒有收到相關裁定書,無法置評。法律規定,西門子若不服裁決,可以在15日內向法院起訴,否則裁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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