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簡稱“網易公司”)一款兩年前的“奪寶奇兵”游戲或將給該公司帶來大麻煩。上周五在廣州開庭的一場行政訴訟,將網易公司也牽了進去。
早報記者14日獨家獲悉,網游撐腰、日進斗金的網易公司這款“奪寶奇兵”游戲,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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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奪寶奇兵”余波未了
兩年前,杭州網民韓江參加了網易“奪寶奇兵”競拍游戲,花費4萬元競拍卻無一中標,遂向廣州市工商局投訴,請求依法對網易公司進行查處,勒令其退還全部費用并作相應處罰。韓的理由是,“奪寶奇兵”屬博彩活動,且網易公司在經營該游戲時有重大欺詐嫌疑。按我國法律,任何單位未經批準不得從事博彩性質的經營活動。在屢次投訴未得到回復后,今年9月,韓江一怒之下以廣州工商局“行政不作為”為由,將其訴至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該案上周五已開庭審理。
韓江投訴其實早已引起廣州市工商局重視,并開始“拷問”網易公司“奪寶奇兵”游戲。今年6月,廣州市工商局經濟檢查分局對網易進行了調查,但網易公司以“時間久遠,參與該活動的網站產品部和網之易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網易關聯公司)廣州分公司相繼撤銷以及該活動服務器另作他用”等為由,未向該局提供相關活動材料,使得廣州市工商局無法定量調查。與此關聯的行政訴訟似乎一度陷入僵持。
意外的“證據9”
一份意外出現的證據,讓網易公司成為案外焦點。開庭前,韓江的代理律師、浙江六和律師事務所律師郎立新在被告廣州市工商局提供的證據中發現,原本證據9應是“原告向我局投訴網易公司的材料”,但實際卻是該局下屬機構形成的《關于對網易“奪寶奇兵”活動的投訴的處理建議》。
《建議》認為,網易“奪寶奇兵”競拍的實質是通過支付費用換取以明顯低于成本價購買商品的機會,而且能否投中有很大的隨機性和不確定性,涉嫌聚眾賭博,根據《高法、高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刑法第303條規定的“開設賭場”,直接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上周五,廣州市天河區法院正式開庭審理此案。在質證階段出現了有意思的一幕,廣州市工商局突然發現其誤將內部處理建議作為證據提交,遂提出“證據9”屬自己操作上的失誤,向法庭請求撤回證據。韓江的代理律師郎立新立即提出,如果被告廣州市工商局撤回該證據,他將作為原告的證據提交法庭。
法庭沒有當庭宣判,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網易會有大麻煩?
若“奪寶奇兵”案誠如廣州市工商局下屬機構的建議交由公安機關處理,并被認定為賭博性質,這無疑將給由網游撐起半壁江山的網易公司帶來大麻煩。據網易發布的截至2004年3月31日的當年第一季度財報披露,該公司當季度總收入達到1.87億元人民幣,比上一季度增長15.5%,其中網絡游戲的收入達到1億元人民幣,占53.5%,成為網易最主要收入來源。
而我國刑法相關條款規定,一旦構成賭博罪,相關責任人將被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金。隨之,按照美國納斯達克股市相關規則,網易上市公司或將被迫調整當年度財報。
除了這場行政訴訟,韓江此前還因舉報網易公司在該游戲中涉嫌逃避繳納稅收,而職能部門未能及時處理,將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告上法庭。“只要‘奪寶奇兵’屬經營行為,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就必須出具發票。”郎立新稱,作為網易上市公司,則必須向股民公布營收情況,如不能向用戶開具發票,其營收的真實性很難保障。
網易 游戲符合“三公”
“奪寶奇兵”游戲是網易公司在2004年1月至3月期間運營的一款游戲。網易公司的宣傳廣告這樣寫道:“奪寶奇兵”采用反傳統的“價低者得”競價方式,只要你有膽,價錢任你砍,讓你能以低至1元的超低價捧回價值上萬元的名貴產品。
網易公司稱,“奪寶奇兵”游戲是一款“公平、公正、公開”的游戲,不存在任何欺騙消費者的性質:參與用戶在規定的時間及價格范圍內可任意出價(最多出價1500次),競價結束后,只要出價是無重復的最低價,就可以以該價格買走名貴商品。
原告 競拍軟件“漏價”
原告韓江2004年在“奪寶奇兵”游戲中先后參與了10件左右的商品競拍,累計花去4萬元,無一中獎。“理論上,這個游戲從起價起逐漸降低價格,在每個價位都出價,一定可拍賣成功。每次競拍,都得使用網易的軟件‘出價工具’,每次最多輸入40個價格。但之后我發現,這個工具每次都會出現幾個遺漏價———后來正是這些遺漏價中獎。”
韓江透露,“在競價結束前幾分鐘內,根本沒時間細查。我認為,網易公司的行為不僅僅是聚賭更是欺詐。
廣州市工商局 “是否賭博”應由公安機關認定
在廣州市工商局下屬機構形成的《建議》中,列出的“目前具有可行性的處理方式”有,“對網易公司的經營情況進行檢查”,“收集網易使用技術手段屏蔽部分競價區段的證據”,但“估計取證難度很大”。因此,《建議》認為,“還需要通過公安機關的協助確認中獎名單的真實性。若通過調查發現確實有欺詐的嫌疑,并取得相應證據,也可以考慮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因為根據現有資料顯示,該活動獲利的數額巨大,已遠遠超越了刑法中詐騙罪的起刑點數額2000元,應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建議》最后還提出了對“奪寶奇兵”游戲行為性質認定的“供參考”意見,“由于‘奪寶奇兵’競拍的實質是通過支付費用換取以明顯低于成本的價格購買商品的機會,能否拍中需要的商品有很大的隨機性,所以該活動的確有博彩或賭博的嫌疑,但該行為是否為賭博,最終應由公安機關認定”。廣州市工商局經檢分局相關負責人日前在早報記者電話采訪時也表達了上述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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