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建議應包含無法卸載的試用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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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征求意見稿的描述,惡意軟件是指在未明確提示用戶或未經用戶許可的情況下,在用戶計算機或其他終端上安裝運行,侵犯用戶合法權益的軟件,但已被我國現有法律法規規定的計算機
對于這個定義,許多網友認為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結果,這也是認定標準推遲發布的一個原因。在這個定義文件后面,中國互聯網協會還公布了包括四大電信運營商、百度、新浪、雅虎中國、中搜、江民科技等在內的30余家參與制訂的互聯網機構和個人名單。有網友評論稱,這個定義對惡意軟件的描述并不完整,僅僅指出未經許可自動安裝運行還不夠,“雖經用戶許可,但無法卸載或刪除”也應該在定義里明確。提出這種修改意見的網友認為,用戶主動下載的試用軟件,用戶如果無法或者不方便卸載或刪除也應該算作惡意軟件。
專家稱“惡意軟件”稱謂淡化侵權行為
中國互聯網協會秘書長黃澄清認為,民間人士定義的“流氓軟件”,由于缺乏法律效力和公信力,很難受到廠商認可。而且“流氓軟件”的稱謂帶有比較強烈的發泄情緒和謾罵色彩,而“惡意軟件”的稱謂更強調對客體的關注,比“流氓軟件”的提法更為妥當。
“自律”效力受質疑
惡意軟件引起廣泛關注以來,中國互聯網協會一直在積極斡旋,“通過行業自律來解決問題”是其一貫主張,不過,自從提出這個主張以來,各方一直都在懷疑“行業自律”是否能夠真正解決問題。
一位自嘲為“流氓軟件的資深受害者”稱,反流氓軟件聯盟和行業自律是不同的利益群體博弈,而目前我國對“流氓軟件尚未有成形法規,行業自律和法律訴訟從實際情況來看短期內都難以見效,將“流氓軟件”定義為“惡意軟件”更像是在搞一個研究課題,離治理與根除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龐衛國也認為,采取行業自律的方式,惡意軟件現象會有一些改善,但是很難從本質上改變。因為,惡意軟件產生的根源是某些團體或個人受利益的驅使,其背后的利益鏈條環環相扣,如果不采取帶有強制力的措施,很難從根本上杜絕這種現象的出現。
一些網友也呼吁政府部門盡快介入,事實上,網絡版權侵權治理、網絡色情治理、SP綜合治理等也都是有政府強制力作為保證的前提下,經過一系列的打擊才見成效的。面對惡意軟件橫行于互聯網絡,如果缺乏政府的聲音,單純依靠行業自律將會顯得蒼白無力。 (韓元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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