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過曠工3天、7天被辭的
你聽說過曠工1天就被辭的嗎?
這到底合不合法?
到底曠工幾天被解雇才合法?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嗎?
案例一
張某在休假結束,收到《假期結束通知》后,未在收假當天回公司上班,且未能說明原因。
公司根據制定和公示的《員工手冊》規定,認為張某無故曠工一天,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并未向張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法院判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受法律保護,無不當。
案例中,張某因曠工一天被辭,這合法嗎?
人們通常認為的: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的規定最早出現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內容,但已經被廢止。
而現在中國大陸地區的勞動法律法規、制度都沒有規定具體天數,只是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里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曠工一天是否構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依賴于用人單位下發、并且員工已簽收的規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
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也就是說,“曠工多少天被辭”具體由勞動合同和公司規章決定。但公司規章必須向員工公示以及員工確認,否則公司規章不受法律保護。
公司沒有相關的規章制度,或者規章制度中無“曠工一天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行為”的明確規定,那么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構成違法,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賠償金。
以上述案例來看,如果張某的公司公示的規章制度里明確規定“曠工一天,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員工也已經確認,那么,曠工一天被辭是沒有問題的!
但在實際操作中,多數企業以曠工3天作為可解雇的尺度。
Tips:計算曠工的天數應當是工作日,企業在統計曠工天數時應扣除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同時,“員工曠工一天扣三倍工資”的情況,與“曠工解雇”處理方法同理。
如果公司沒有關于曠工懲處的明確規定,該如何處理?
公司無明確規定
案例二
廣東某司員工楊某無故缺勤5天,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因楊某與公司意見不合,請求仲裁機關判決。
依據當地法規,仲裁機關判決認為楊某已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公司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具有正當合法性。
以廣東省為例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參考意見》中關于【曠工解約的認定】:
對勞動者無正當理由未辦理請假手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已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無規定而勞動者擅自離崗連續超過五日,或者六個月內累計超過十日,用人單位據此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予支持。
所以當公司無明確規定時,以當地省市相關規定為準。
曠工證據如何收集
1.打卡記錄、請假郵件和各類聊天軟件記錄;
2.出現曠工情況后,及時出示正式文件讓員工簽字確認(此條在累計曠工時超有用);
3.如果用人單位能證明員工的曠工給單位造成了實際的損失,并且單位能出具證據,證明確實是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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